我市于7月1日起,施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此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设为4个档次,我市执行2、3、4档,分别是840元、760元、69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次调整为8.40元、7.60元、6.90元。最低工资标准2档增幅23.5%、3档增幅26.7%、4档增幅27.8%,平均增幅为25.8%。
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实施范围为: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劳动者 (含试用期、学徒期、见习期以及劳务派遣形式被派遣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用工场所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这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是自1995《劳动法》实施以来,调整9次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第10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距上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2008年7月1日)相隔整2年的时间,也是我市经历了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后,宏观经济不断好转和实现省委、省政府三年内使全省企事业单位工资水平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目标要求的重要措施。